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定义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企业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品、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机、移动电话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许可证申请
1、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条件
在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时间和批复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吧申办
申请手续办理
(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图;
8、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一、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资格证变更公司名称
二、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三、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四、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司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其他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业务发展报告
许可证审批
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
1、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具体包括: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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